(2015)江鹤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新福与钟毓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福,钟毓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福,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钟毓麟,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新福与被执行人钟毓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5317.4元给申请人黄新福,但被执行人钟毓麟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案款。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2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