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立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沈阳捷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徐淑莲、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立字第13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被申请人:徐淑莲、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旅游有限公司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被申请人徐淑莲、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交通银行吉林分行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GF10000153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淑清审 判 员 邓树清审 判 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