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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德清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清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97号罪犯黄德清,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10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德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清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符合要求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6.2分。罚金20000元在案件审判时已履行。其姐黄香玲与武夷山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建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黄德清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假释审核表,假释帮教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参加“三课”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稳定,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级表扬1次,累计达标分16.2分,财产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帮教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吴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