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孙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王某乙、孙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谷超审判员吕凯人民陪审员耿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