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克杰审判员 黄小平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