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家庭、陈爱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家庭,陈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052号申请人: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斗柱,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家庭,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爱云,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同上。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家庭、陈爱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舒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家庭、陈爱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家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9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盛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