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兆馨与李延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张兆馨,男,1984年9月2日出生。被告李延林,男,1962年9月5出生。原告张兆馨与被告李延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兆馨诉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雇佣我从事驾驶员工作,尚欠我工资款18,000.00元,被告向我出具了书面的欠条。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付。现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被告给付18,000.00元工资款,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延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李延林雇佣原告张兆馨从事驾驶员工作,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8,000.00元未付,并于2011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工资款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正,李延林”,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延林拖欠原告张兆馨工资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在原告催要欠款后,却拒绝给付显系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兆馨工资款人民币18,000.00元。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李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