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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751~7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翟松松、陈飞燕与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松松,赵文明,陈飞燕,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751~753-2号申请执行人翟松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飞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利华。申请执行人翟松松等3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5]774-9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698.2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