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X诉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朱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