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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洪蒲与夏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蒲,夏应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黄洪蒲,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夏应清,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蒲诉被告夏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洪蒲以被告夏应清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洪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洪蒲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