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奶株与陈孝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奶株,陈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林奶株,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孝伟,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奶株与被执行人陈孝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蕉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3441.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蕉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