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及次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位于本市高新区百草路晨风村9大队路边311号),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仍以废铜价格两次低价收购陈某(另案处理)盗窃的共计18捆全新电线(虹大牌RVV型4*0.75),收购总价为2057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格为8784元。2015年2月6日晚,黄某某在其废品收购站被警察抓获。本院另查明,涉案的全部电线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员工郑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黄某某指认被盗电线的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台江区虹达线缆经营部销售单,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盗电线的采购价格的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电线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减轻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对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