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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丁晓云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丁晓云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马晓瑞、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丁晓云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丁晓云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