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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鑫犯抢劫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2号罪犯叶鑫,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作出(2001)衢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鑫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叶鑫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12月29日以(2001)浙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叶鑫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八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鑫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鑫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0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