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6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7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