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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银娇与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赵银娇,被执行人: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港美家钢材市场本院在执行赵银娇申请执行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做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银姣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盛誉贸易有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自动履行赔偿款110819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本案义务已经履行玩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