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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振金与谢培林、谢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金,谢培林,谢庆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谢振金,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郭秋琪,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谢培林,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谢庆增,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振金诉被告谢培林、谢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振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