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振金与谢培林、谢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金,谢培林,谢庆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谢振金,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郭秋琪,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谢培林,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谢庆增,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振金诉被告谢培林、谢庆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振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