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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徐国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徐国从,李传方,徐传意,曾艳香,徐传财,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法定代表人:刘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国从,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李传方(系徐国从之妻),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徐传意,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曾艳香(系徐传意之妻),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徐传财,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彭云(系徐传财之妻),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从、李传方、徐传意、曾艳香、徐传财、彭云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从、李传方、徐传意、曾艳香、徐传财、彭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从、李传方、徐传意、曾艳香、徐传财、彭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