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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成朋、蔡金东健康权与蔡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朋,蔡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周成朋。被告:蔡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朋与被告蔡金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成朋负担。审 判 员 叶孝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