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荣刚、邹钊春与邹钊春、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刚,邹钊春,王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13号原告杨荣刚。被告邹钊春。被告王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刚与被告邹钊春、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莺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