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荣刚、邹钊春与邹钊春、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刚,邹钊春,王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13号原告杨荣刚。被告邹钊春。被告王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刚与被告邹钊春、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莺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