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3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章永萍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人民陪审员 张苏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