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声智与庞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声智,庞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严声智。被执行人庞机。本院在执行严声智申请执行庞机、博白镇食品总公司城区屠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