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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汝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代保印、代蔓蔓等与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皮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保印,代蔓蔓,代娟娟,代聪聪,魏明于,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皮运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王松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汝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代保印,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魏素英丈夫)。原告代蔓蔓,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魏素英长女)。原告代娟娟,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魏素英次女)。原告代聪聪,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魏素英三女)。原告魏明于,男,194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魏素英父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银富,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李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运来,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刘四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伟,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保印、代蔓蔓、代娟娟、代聪聪、魏明于与被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皮运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王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松伟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田红卫代理审判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