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