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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现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军,李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681-2号申请执行人李现军。被执行人李树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树宝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树宝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树宝与其妻叶龙云共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