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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明水到道路运输管理站与杨峰汽车钣金烤漆修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杨峰汽车钣金烤漆修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鲍海英+职务站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峰汽车钣金烤漆修理法定代表人杨春峰申请执行人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诉被执行人杨峰汽车钣金烤漆修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黑绥运管罚(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峰汽车钣金烤漆修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黑绥运管罚(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斌审判员  郁向阳审判员  于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珺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