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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106号申请人刘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戊,****年**月**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谭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于****年*月*���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殷某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上述五人共同共有。(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查,被继承人殷某(于****年**月**日死亡)与刘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五个子女,刘某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去世后,殷某一直未再婚。被继承人殷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一处。申请人刘某戊经**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谭某为刘某戊的监护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