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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大林与邓连秀、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黄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林,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黄沂,邓连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867号原告周大林,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歇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5479-4。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永常。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沂,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连秀,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林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普通合伙)、黄沂、邓连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周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