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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4执787初建伟、方媛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建伟,方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初建伟,男,23岁。被执行人:方媛,女,24岁。申请执行人初建伟与被执行人方媛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方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初建伟彩礼款人民币3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初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方媛负担1,500.00元,由原告初建伟负担1,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初建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方媛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其名下无存款,于2014年12月23日到蛟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方媛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2月12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方媛名下房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因被执行人方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