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厦门宏硕工贸有限公司与宋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厦门宏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承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何海欧,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昌林。原告厦门宏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何海欧,被告宋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龙岩国际商贸中心及厦门集美五月花一期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桥架,截止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桥架货款60000元,被告还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原告经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6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9.225%(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50%计算)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前述两个工程,其也被拖欠工程款,所以无法支付原告货款,其并非恶意拖欠,《欠条》上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龙岩国际商贸中心及厦门集美五月花一期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桥架。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桥架货款600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欠条》、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执行(2015)湖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宋昌林及其配偶廖艺共有的登记于廖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272号1304室房产。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桥架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0000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继续支付货款外,还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讼争的桥架买卖行为早已完成,债务亦早已存在,2014年1月29日双方只是对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进行对帐、确认,并没有重新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30%为计算标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昌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宏硕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厦门宏硕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昌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宋昌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瑛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