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X、马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静海县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主任。被执行人王XX,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该委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4年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4年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