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殿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殿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40号罪犯董殿军,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庆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殿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止,于2009年7月3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受贿犯罪得赃款1620000元,2009年7月判决时退赃1007314.65元及帕萨特轿车一辆(2007年6月购卖,车价及其他费用共计258273.92元),剩余赃款未退,不能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且减刑频率高,幅度大,2013年减刑后间隔不够,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殿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