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