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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小霞与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霞,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李小霞。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淑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意雄,院长。委托代理人:关晓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霞诉被告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霞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511.51元),由原告李小霞负担,余款6461.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小霞;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小霞负担。审 判 长  莫文静人民陪审员  赵江蓉人民陪审员  邢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