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红光与马卫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光,马卫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周红光。被告马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光与被告马卫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红光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