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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照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在位于陇西县巩昌镇西郊坪102栋楼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曲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几分钟后,当被告人汤某在该栋楼附近再次向曲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从路边查获被告人汤某丢弃的毒品可疑物二小纸包,从曲某身上查获汤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一小纸包。经检验,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经计量,共计净重0.0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曲波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照片,查获笔录,计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汤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作案工具手机1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高继杰人民陪审员  董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火阳举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