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辉、张萍萍、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张辉,张萍萍,王宏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孝柯,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俊,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辉,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萍萍,女,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宏伟,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张萍萍、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13元,减半收取4206.5元(未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