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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辉、张萍萍、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张辉,张萍萍,王宏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孝柯,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俊,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辉,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萍萍,女,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宏伟,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张萍萍、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13元,减半收取4206.5元(未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