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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石天柱与艾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柱,艾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石天柱,男,汉族,无为县人。被告:艾春生,男,汉族,巢湖市人。原告石天柱诉被告艾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付迁独任审理,于2015年4���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天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前与他人在巢湖市散兵镇合伙开矿。2009年3月11日,被告以车辆需要加油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2.5分。2011年5月份,原告就开始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月息2.5分自2011年5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2.5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审查后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车辆加油,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5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仅支付了2011年5月11日前的利息,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差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月息2.5分,利率过高,本院认为利率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原告超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春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石天柱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5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艾春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