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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士良与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良,周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沈士良。被告:周明生。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士良诉被告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士良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保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