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士良与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良,周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沈士良。被告:周明生。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士良诉被告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士良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保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