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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太康县公路管理局与刘党知、谢倩倩、谢福军、谢秋月、谢换丽、谢李氏、李新国、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太康县公路管理局,刘党知,谢倩倩,谢福军,谢秋月,谢换丽,谢李氏,李新国,李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太康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玉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综治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松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党知、女、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被申请人谢倩倩、女、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刘党知长女。被申请人谢福军、男、汉族、1998年5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刘党知长子。被申请人谢秋月、女、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刘党知次女。被申请人谢换丽、女、汉族、1995年11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刘党知三女。被申请人谢李氏、女、汉族、1926年10月27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刘党知婆婆。委托代理人谢学中、男、汉族、1947年11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村民。系谢李氏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新国、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村民。被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村民。再审申请人太康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刘党知、谢倩倩、谢福军、谢秋月、谢换丽、谢李氏、李新国、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太康县公路管理局以该案已与原审原告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党知、谢倩倩、谢福军、谢秋月、谢换丽、谢李氏、李新国、李胜利的申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康县公路管理局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侵犯第三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太康县公路管理局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王永伟审 判 员  程秀清人民陪审员  段玉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永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