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如河、任如河因与被申请人郑木勇、陈超民间借贷纠纷等与郑木勇、陈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任如河,个体。被申请人郑木勇。被申请人陈超。申请人任如河因与被申请人郑木勇、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郑木勇、陈超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任如河以其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25号金梦园小区9号楼2-××号房产和其名下冀E×××××号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如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郑木勇、陈超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任如河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25号金梦园小区9号楼2-××号房产手续、冀E×××××号车辆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永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