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新运与付德初、付清清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运,付德初,付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运。被执行人:付德初。被执行人:付清清(系付德初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江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德初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房屋。因被执行人付德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德初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35栋1单元5层2室房屋,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2.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