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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新运与付德初、付清清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运,付德初,付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运。被执行人:付德初。被执行人:付清清(系付德初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江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德初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房屋。因被执行人付德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德初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35栋1单元5层2室房屋,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2.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