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颜红梅与铁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钢,盐城市明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红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55号。负责人高永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红梅,盐城市盐都区新都大唐饭店职工。委托代理人汪学荣,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盐城市明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铁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铁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颜红梅、盐城市明达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铁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铁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铁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上诉人铁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