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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丰泰典当有限公司与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念喜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丰泰典当有限公司,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念喜,青岛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港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126号原告青岛银丰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峰。被告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念喜。被告朱念喜。被告青岛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念喜。被告青岛中港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念喜、被告青岛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丰泰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念喜、被告青岛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44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