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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鑫雨与黄建辉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雨,黄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李鑫雨,女,2002年3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海燕,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辉,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鑫雨与黄建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李鑫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未民初字第04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00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计6个月,每月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辉与2015年5月8日将案款2400元直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鑫雨之母李海燕,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81号案件(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