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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谢昌锋,葛建标,佘惠华,余银华,余深焰,徐忠文,陈英鹰,林江全,林春燕,葛旺民,葛碧华,陈玉珠,何树金,何安胜,彭燕玉,余银凤,林文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立雄,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江全。被执行人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建标。被执行人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余银华。被执行人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忠文。被执行人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人谢昌锋。被执行人谢昌锋,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葛建标,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佘惠华,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余银华,女,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余深焰,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徐忠文,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英鹰,女,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林江全,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春燕,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葛旺民,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葛碧华,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陈玉珠,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树金,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安胜,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彭燕玉,女,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余银凤,女,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文晋,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谢昌锋、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葛建标、佘惠华、余银华、余深焰、徐忠文、陈英鹰、林江全、林春燕、葛旺民、葛碧华、陈玉珠、何树金、何安胜、彭燕玉、余银凤、林文晋、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谢昌锋、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葛建标、佘惠华、余银华、余深焰、徐忠文、陈英鹰、林江全、林春燕、葛旺民、葛碧华、陈玉珠、何树金、何安胜、彭燕���、余银凤、林文晋、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应给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人民币2,044,69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谢昌锋、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葛建标、佘惠华、余银华、余深焰、徐忠文、陈英鹰、林江全、林春燕、葛旺民、葛碧华、陈玉珠、何树金、何安胜、彭燕玉、余银凤、林文晋、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雅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浮羽贸易有限公司、谢昌锋、上海齐增实业有限公司、葛建标、佘惠华、余银华、余深焰、徐忠文、陈英鹰、林江全、林春燕、葛旺民、葛碧华、陈玉珠、何树金、何安胜、彭燕玉、余银凤、林文晋、上海缘美建材经营部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博俊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