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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忠学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刘思雷、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宋忠学,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刘思雷,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郭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学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刘思雷、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忠学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