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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8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8647-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特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萧执民字第86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