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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朱颜杰、范志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朱颜杰,范志成,范静,王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法定代表人:金根春。被执行人朱颜杰。被执行人范志成。被执行人范静。被执行人王冬英。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颜杰、范志成、范静、王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5万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