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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小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秀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小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小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波名下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小波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